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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2019-05-06 09:35:42 發布

         本文轉自:知識產權那點事


        1、《太極熊貓》訴《花千骨》手游“換皮抄襲”案


        點睛


        對于網游產業屢禁不止的“換皮行為”,在國內司法實踐大多認定游戲規則屬于思想的大環境下,本案判決開創性地認定“游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值得游戲界、法律界人士深入探究。


        一審: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蘇中知民初字第00201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錢建國、王蔚玨、嚴常海


        案例簡介


        《太極熊貓》是蝸牛數字公司開發的一款大型ARPG手游。蝸牛數字公司認為,天象互動公司開發、愛奇藝公司運營的《花千骨》手游全面抄襲和使用了《太極熊貓》中的游戲界面、人物屬性、道具屬性以及近似的裝潢設計等相關游戲元素,包括《太極熊貓》游戲中的核心元素即游戲規則。

         

        法院一審認定,《太極熊貓》游戲運行動態畫面整體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游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花千骨》游戲在游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及其選擇、安排、組合上整體利用了《太極熊貓》的基本表達,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美術、音樂、動畫、文字等一定內容的再創作,侵害了著作權人享有的改編權。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停止改編、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萬元。本案目前在二審過程中。


        點評


        對網游產業屢禁不止的換皮行為,涉及到游戲規則可版權性的問題,目前國內司法實踐大多認定游戲規則屬于思想范疇。一審判決認為“具體到了一定程度足以產生感知特定作品來源的特有玩賞體驗…可作為表達”“以游戲界面設計體現的詳細游戲規則,構成了對游戲玩法規則的特定呈現方式,是一種被充分描述的結構,構成作品的表達?!狈ㄔ哼€剔除了部分不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有限表達和公有領域的表達。該判決認為游戲對戰、成長、擴展、投放系統部分的規則屬于思想,不應受保護,也未支持原告主張對游戲結構、數值內容、投放節奏和軟件文檔的保護。本案一審判決通過著作權的角度對游戲規則的保護進行了大膽嘗試,其中很多內容值得游戲界法律界人士探究。


        2、新浪與鳳凰網體育賽事著作權上訴案


        點睛


        本案被稱為“體育賽事直播第一案”,本案一、二審對體育賽事直播是否構成作品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認定,從而引發學界熱議。二審判決書從著作權法基礎理論角度否定了體育賽事直播構成作品,其中諸多論述均值得深入研讀。


        二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陳錦川、芮松艷、周麗婷


        案例簡介


        新浪公司一審訴稱,其經合法授權獲得授權期限內在門戶網站獨家播放中超聯賽視頻的權利。新浪公司認為,天盈九州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設置中超頻道,非法轉播中超直播視頻,侵犯了其享有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體育賽事節目構成作品,被訴行為侵害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著作權法“其他作品”需要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前提,法院在規定的作品類型之外無權設定。電影作品至少需具有固定及獨創性兩個要件,本案中賽事直播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在直播時尚未被穩定地固定在有形載體上,體育賽事直播中存在的諸多客觀因素限制,使得公用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通常情況下不符合電影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高度。故其未構成電影作品,不構成對新浪公司著作權的侵犯。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新浪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被稱為“體育賽事直播第一案”,本案二審判決從著作權法基礎理論角度對涉及體育賽事功用信號所承載的連續畫面法律性質進行了系統論述,其司法認定對類似案件具有參照意義。本案二審判決對電影作品的構成要件、獨創性認定進行了深入論述。二審法院也指出,如果特定公用信號的直播并未受相關客觀因素限制,或存在其他獨創性體現,則其連續畫面可能構成電影作品。二審判決并未僅僅立足于案件本身,判決書還對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轉載行為的著作權法規制途徑進行了論述,比如現行著作權法框架下能否適用廣播組織權禁止他人的網絡直播行為,并從立法建議角度提出了救濟渠道。二審判決書維護了現有著作權法的體系邏輯,其中的諸多論述都值得深入研讀。


        3、金庸訴江南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點睛


        本案被業界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同人作品究竟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同人作者使用金庸的角色形象進行創作,是否侵害角色商業化使用權?本案判決書將為你一一道來。


        一審: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6)粵0106民初12068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蘇國生、童宙軻、鄧昭君


        案例簡介


        原告金庸創作并發表了《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等15部武俠小說,在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華語地區廣泛傳播。2015年,原告發現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于他的發表過的作品,且人物間的關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與其上述作品實質性相似,原告認為《此間的少年》的創作構成著作權侵權,被告楊治、聯合出版公司等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天河法院認為:首先《此間的少年》為被告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其與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節在整體上僅存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二者不夠成實質性相似,不構成對原告作品著作權的侵犯。另外,通過文字作品塑造而成的角色形象與通過美術作品、商標標識或其他形式表現出來的角色形象相比,缺乏形象性與具體性,原告主張的被告侵害角色商業化使用權未給予支持。其次,原告作品元素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情況下,在整體上仍可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被告楊治以及出版公司借助原告作品的影響力,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發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二審正在進行中。


        點評


        本案基于原告為著名武俠小說作家的特殊身份,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業界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訴爭事項涉及“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問題,以及同人作品的創作與著作權侵權判斷標準之間的關系。該案判決不僅為認識和理解同人作品面臨的法律風險帶來啟發,也對于我國同人作品的發展以及侵權認定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4、中訊訴比特TELEMATRIX商標惡意訴訟案


        點睛


        本案是國內第一起商標惡意訴訟生效判例。本案判決書由點及面,科學地提煉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并提出了判斷行為人“惡意”和確定賠償數額的具體方法,在現行法律對其無明確規定的大環境下,具有很高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指導意義。


        一審: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2民初71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陸超、蘇強、酆芳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終1874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湯茂仁、羅偉明、何永宏


        案例簡介


        山東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中訊數碼電子有限公司都是美國賽德公司在中國的代工商,為其加工酒店電話機產品。2006年,賽德公司兼并了TELEMATRIX.INC.,并使用TELEMATRIX作為企業名稱。2007年5月28日比特公司在第9類電話機等商品上申請并獲得注冊TELEMATRIX商標。2008年1月8日,比特公司向中訊公司發出律師函,指稱其涉嫌侵害TELEMATRIX商標權。2008年3月19日,比特公司同時也向日照中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請求判令中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612萬元。2013年7月22日,國家商評委作出商評[2013]第23303號裁定書,認定比特公司在電話機等相同、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文字構成完全相同的爭議商標難謂善意,爭議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據此裁定撤銷爭議TELEMATRIX商標。2016年4月5日,中訊公司向無錫中院提起反賠訴訟,稱比特公司的惡意訴訟破壞了中訊公司在行業內的聲譽,致使中訊公司失去了巨大商業機會并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認為,本案中比特公司提起第57號訴訟符合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構成要件:1.比特公司提起第57號訴訟時實質上并不享有TELEMATRIX商標權。2.比特公司提起第57號訴訟時主觀上具有惡意。3.比特公司提起第57號訴訟已造成了中訊公司的損失。比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法律依據、構成要件以及賠償標準,現行法律并無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商標惡意訴訟案件,司法實踐中尚無生效的判例可供參考。本案例是國內第一起商標惡意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的生效判例,其結合中訊公司訴比特公司商標惡意訴訟的具體案例,從點到面,科學地提煉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并提出了判斷行為人“惡意”和確定賠償數額的具體方法,對今后處理類似案件具有很好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5、上海理工大學訴滬江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點睛


        上海理工大學雖然繼承了原滬江大學校址和辦學歷史,但一直未實際使用“滬江大學”的名稱,不能據此認為“滬江”系上海理工大學的名稱或字號。此案對于高等學府如何保護自身品牌,避免被他人擅自使用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6)滬73民初368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何淵、范靜波、張艷培

        二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滬民終350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張本勇、朱佳平、徐卓斌


        案例簡介


        滬江公司于2006年先后申請了“滬江英語”“滬江”“滬江日語”等商標。公司成立后,在網絡在線教育經營活動中使用“滬江”字樣。2016年,繼承原滬江大學校址和辦學歷史的上海理工大學訴滬江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2017年8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滬江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構成虛假宣傳。隨后雙方均提起上訴。

         

        二審上海高院認為:第一,上海理工大學使用的“滬江”標識并未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不能作為未注冊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第二,原滬江大學雖與上海理工大學有歷史淵源,但自1952年以來,“滬江大學”的名稱一直未實際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學保留了“滬江大學”校牌、曾使用“滬江”標識,但不能據此認為“滬江”系上海理工大學的名稱或字號?;谝陨蟽牲c不能認定滬江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三,被告將“滬江網”與原滬江大學進行對比宣傳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綜上,上海高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點評


        隨著高校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知名高校的校名等標識同樣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許多高校通過進行商標注冊來依法維權。然而本案法院判決中未將“滬江”標識認定為上海理工大學的馳名商標,解釋了存在歷史淵源的標識上的權益不必然歸屬于繼受主體,強調了攀附高校知名度擴大宣傳的侵權行為認定。此案對于高等學府如何保護自身品牌,避免商標被濫用盜用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6、電影《使命召喚》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點睛


        文學創作自由的邊界是什么?游戲名稱將受到何種法律保護?被注冊的商標能否用作電影名稱?本案將給我們帶來啟示。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29964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倪紅霞、葉菊芬、李加平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8)滬73民終222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錢光文、范靜波、何淵


        案例簡介


        2013年動視公司開發《“使命召喚”在線》游戲,在計算機游戲軟件、電影制作分別注冊了“使命召喚”商標。2015年9月長影公司翻譯、華夏公司發行放映權的電影《使命召喚》在國內上映,電影的中文名稱與《CALL OF DUTY/使命召喚》系列游戲的中文名稱相混淆,導致相關公眾誤認。此外,電影的海報和預告片中使用的“使命召喚”藝術漢字剽竊了動視公司的美術作品。

         

        浦東法院認為,涉案電影在電影海報及預告片中使用了與原告完全相同的“使命召喚”美術字,并在網絡上傳播,侵害了原告對其美術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注冊商標的權利范圍不能延及電影名稱的使用,華夏公司使用“使命召喚”作為電影名稱并未侵害原告對“使命召喚”享有的商標權。但華夏公司將涉案電影更名為“使命召喚”并非是一種巧合,且已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屬于攀附原告知名游戲商譽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點評


        文學創作的自由表達應受尊重,電影名稱的正當使用不應被壟斷。即使電影名稱被注冊為商標,也不能阻止他人將與注冊商標相同的電影名稱進行正當使用,否則將造成不合理的壟斷。同時,文學創作的自由也有邊界,表達的內容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給我們帶來了一些啟發,游戲名稱用《著作權法》《商標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目前“事后救濟模式”不利于文化產業發展,能不能在事前對電影、游戲、文學作品等名稱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護?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7、新和成訴??顾帢I、海欣藥業、俞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點睛


        本案在審理中涉及一系列商業秘密糾紛的典型疑難問題:如訴中保全措施的采取、二次泄密的防止、舉證責任分配、賠償的適用和計算,是迄今為止判賠數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案件,對于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具有深刻的借鑒意義。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對舉證責任的安排,與2019年4月23日《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修訂不謀而合,具有前瞻性。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浙民終123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王亦非、周平、何瓊


        案例簡介


        俞某系新和成公司員工,??构疽?0萬元價格向俞某購買技術信息,后俞某跳槽至??构緭胃笨偨浝?,并將掌握的技術資料用于??构镜乃幤费邪l。海欣公司成立后,??构卷椖拷M轉移至海欣公司,俞某也跳槽至海欣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使用新和成的工藝流程圖、設備條件圖等進行工程設計,生產了大量維生素E產品。

         

        法院判決認為,俞某利用工作便利將涉案技術秘密,出售給??构?,侵害了新和成公司技術秘密。其到??构?、海欣公司工作后,又將掌握的涉案技術秘密使用到??构?、海欣公司的維生素E中間體的研發和應用之中,海欣公司明知涉案商業秘密系俞某和??构静扇〔徽斒侄潍@取而來,仍積極使用,并大規模生產,其行為亦屬于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方法確定補償性賠償的數額。同時,考慮到三被告侵害他人技術秘密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及后果嚴重,故最終適用懲罰性賠償方式確定損害賠償數額3500萬元及合理費用22萬元。


        點評


        本案是一起重大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法院最終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500萬元經濟損失及22萬元合理費用,是迄今為止判賠數額最高的商業秘密案件。其次,本案涉及多個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審理中常見的疑難典型問題:1.訴中行為保全措施的采取。2.防止商業秘密訴訟中的二次泄密。3.商業秘密侵權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4.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8、淘寶訴美景數據產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點睛


        大數據時代,如何鼓勵和規范數據資源的開發應用、厘清數據產業行業規則?本案作為首例涉數據資源開發使用行為正當性及數據資源權屬判定的新類型案件,對于后續數據產品權益歸屬及司法保護相關案件提供了可參考的經驗。


        一審: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王江橋、沙麗、盛放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終7312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潘才敏、徐雁、黃斯蓓


        案例簡介


        淘寶公司開發并投入市場運營的“生意參謀”數據產品,面向淘寶、天貓店鋪商家提供大數據分析參考。美景公司以提供遠程登錄已訂購涉案數據產品用戶電腦技術服務的方式,招攬、組織、幫助他人獲取淘寶公司涉案數據產品中的數據內容。

         

        一審法院確認了“用戶授權網絡運營者+網絡運營者授權第三方+用戶授權第三方”的三重授權許可使用規則限制,認為美景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針對“淘寶收集并使用網絡用戶信息的行為是否正當”這一焦點問題,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觀點,認為淘寶在原始痕跡數據的基礎上,經綜合、計算、整理而得到的趨勢、占比、排行等分析意見,其對信息的使用結果與原始痕跡信息本身已不具有直接關聯,已遠遠脫出個人信息范疇,不屬于對用戶信息的公開使用。美景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有違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引誘淘寶公司生意參謀用戶違約分享賬戶,由此不正當獲取淘寶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獲取研發的大數據后分銷牟利,構成不正當競爭。


        點評


        本案是首例涉數據資源開發使用行為正當性及數據資源權屬判定的新類型案件,具有典型性意義,對于鼓勵和規范數據資源的開發應用、厘清數據產業行業規則,具有指引作用。法院分析了網絡平臺收集用戶非個人信息的行為,明確了“限于必要范圍+明示收集、使用信息規則+用戶協議同意”規則。同時,確認了數據產品開發者對于數據產品享有獨立的財產權益,有利于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對數據產業投資開發的積極性。


        9、萊頓公司訴蓋茨公司專利侵權案

        點睛


        面對疑難復雜的專利侵權案件,在雙方當事人提供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的同時,合議庭創造性地聘請了專家訴訟輔助人。本案深化了對權利要求是如何通過技術特征限定專利權保護范圍這一問題的認識,提出了“實質性技術內容”的概念。


        二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知民終字第00172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宋健、袁滔、張曉陽


        案例簡介


        萊頓蘇州公司系涉案專利的被許可人,且有權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并獲得賠償。萊頓蘇州公司以蓋茨上海公司和奇瑞汽車公司未經許可,在生產、銷售的四款發動機產品中,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共同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構成專利侵權為由,訴至蘇州中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3700余萬元及合理費用4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因而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據此駁回萊頓蘇州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通過三方專家輔助人(雙方當事人以及法院各自聘請的技術專家)參與訴訟的方式進一步查明涉案技術事實,對權利要求中的兩個關鍵技術特征作了重新解釋,最終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同時,被告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均不能成立,相關被訴行為構成專利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蓋茨上海公司、奇瑞公司連帶賠償萊頓蘇州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余萬元。


        點評


        本案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了探索和創新,對于今后同類型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借鑒作用,具有研究價值:

         

        第一,在雙方當事人提供專家輔助人參與訴訟基礎上,合議庭創造性地聘請中立的第三方技術專家作為法庭的專家訴訟輔助人,除協助合議庭理解涉案技術事實之外,還代表合議庭就技術問題參與雙方當事人的討論、當庭發表技術意見。同時將各方專家輔助人發表的意見在判決中充分公開。

         

        第二,深化了對權利要求是如何通過技術特征限定專利權保護范圍這一問題的認識,提出了“實質性技術內容”的概念,即為實施專利技術方案所須具備的技術內容,如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只有當某一技術特征不具備實質性技術內容時,才需要對該技術特征文義限定的保護范圍進行調整,以保證專利權具有合理的保護范圍。生效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審查檔案中所記載的發明區別于現有技術的內容,應作為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重要參考。

         

        第三,在以“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額時提出如下裁判觀點:(1)發明的主題名稱以及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準確界定侵權產品的依據;(2)與發明主題名稱相對應的侵權產品的單價是賠償額計算的基礎,不能僅以體現發明點的部分技術特征所對應的零部件單價為基礎,除非當發明主題名稱過于寬泛,也即專利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有技術,改進部分僅在于局部,體現發明點的技術特征之間相互配合或者單獨發揮作用即實現專利的發明目的時,才需考慮是否應對侵權產品的單價予以調整,也即考慮技術貢獻度問題;(3)侵權人因侵害專利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應當全部納入到賠償額的范圍,除非侵權人舉證證明其獲得的利益中,還包含由商業秘密、商標等其他權利所產生的利益。


        10、微信表情包壟斷案件


        點睛


        面對我國互聯網平臺蓬勃發展且形態多樣的經營與管理行為,法院如何判斷?合同法與反壟斷法,哪者應被優先適用?且看本案是如何明確互聯網平臺管理行為與壟斷行為的邊界,細化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項下拒絕交易行為的認定因素。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初182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錢翠華、黃瑜瑜、潘亮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民終1938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王靜、肖少楊、葉丹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955號民事判決書

        合議庭:朱理、毛立華、佟姝


        案例簡介


        2016年1月7日,原告徐書青與深圳市中院起訴騰訊公司不向其開放表情商店,不通過其投稿表情包“問問”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項下拒絕交易行為。本案經過深圳中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廣東省高院二審駁回徐書青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8月,徐書青向最高院申請該案再審。

         

        最高院再審裁定中認定:1)明確從涉訴行為與用戶實際需求出發界定相關市場的思路;2)明確互聯網行業具有動態競爭的特點,超過50%市場份額并不能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3)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項下拒絕交易行為,應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在適當的市場交易條件下能夠進行交易卻仍然拒絕交易、行為是否實質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關市場的競爭并因此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以及行為是否具有合理理由;4)對于明顯不會對市場競爭造成影響的合同糾紛,應當優選在合同法框架下拒絕而不是直接訴諸反壟斷法;5)互聯網平臺基于管理需要有權設定合理的平臺管理和懲戒規則,并規制平臺使用者的行為。

         

        點評


        本案肯定了平臺經營者設定合理平臺管理規則和規制平臺使用者的權利的必要性,明確了互聯網平臺管理行為與壟斷行為的邊界,對我國蓬勃發展且形態多樣的互聯網平臺后續的經營與管理行為具有重要借鑒意義;明確了在明顯不影響市場競爭情況下應優先適用合同法,而不是直接訴諸反壟斷法,細化了司法裁判中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項下拒絕交易行為的認定因素,對后續互聯網反壟斷案件審理具有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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